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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养胃”宣传的焦点争议,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其并非医疗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和误导

  8月9日,消费者诉江中猴姑饼干涉嫌误导消费者案一审宣判。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猴姑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不存在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行为,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针对“养胃”宣传是否违法等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

  法院认为江中猴姑不存在虚假宣传

  消费者李先生称,2014年初,他经常在多个平台看到当时由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酥性饼干食品广告,宣传“猴姑饼干养胃”。2014年6月6日,他在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于是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自己的胃部不适。

  食用后,李先生发现猴姑饼干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猴姑饼干”,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故向法院起诉,将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代言人徐静蕾列为被告,认为涉案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代言人存在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并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提出赔偿涉案食品价款10倍7830元等诉讼请求。

  8月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头菇成分,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对人体胃部具有一定养护作用;“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猴姑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不存在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无法证明猴姑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存在侵犯其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亦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健康受损,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宣传“养胃”是否违法成焦点

  本案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和2017年6月7日两次开庭审理,关于“养胃”宣传是否违法等问题备受关注。

  其中,李先生2014年8月曾向海淀区食药监局举报,由江中食疗公司委托正鸿富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养胃”字样,涉嫌违法。海淀区食药监局调查后称该商品标签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发厢红旗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李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的诉讼,正是以该处罚决定为重要依据。

  而江中集团认为,该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海淀区食药监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0日,海淀食药监局撤销处罚决定。

  在此期间,消费者李先生还将此案情举报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江西省工商局复函认为,猴姑饼干养胃广告未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李先生不服,又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 年2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江西省工商局的《复函》,并驳回李先生的赔偿请求。

  一审宣判后,江中集团对外回应称,“江中一直坚持创新、坚持做好产品,但是创新是困难的,也是冒险的。我们呼吁社会,给予企业创新更多的机会与空间,消费者的理解与支持也是江中不断创新的极大推动力。未来,江中集团将一如既往地坚持用心做好产品,时时刻刻牢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带领中医食疗产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新京报记者 张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