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建)今天(8月18日),新京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于8月14日、16日、17日分别发出通知及解释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太原市缴存职工在该市之外和户籍地以外城市购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8月14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和户籍地以外城市发生的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的行为,不得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本市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政策规定。

  8月1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停止受理自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停止受理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确定。

  8月1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的解读,对此前通知中相关业务做出了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