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记者 曹冉京)11月27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了《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到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施工款、法定税费及管理费等其他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此外,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当商品房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使用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八十,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其证明文件,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九十。最后,当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予以全额返还商品房预售监管剩余资金和利息。

 

除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及使用外,《实施细则》也在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新京报记者 曹冉京 编辑 袁秀丽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