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按照相关时间表,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1260条规定的民法典,为社会生活立下“总规矩”,被称为为我国公民构建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权利保护。 

民法典的出台也将让《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法律废止,无数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也将做适当调整。这样一部民法典对既有法律做了哪些调整?在我们日常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又将如何做出“回应”?新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  

孟强。受访者供图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 


新京报:公众对于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但同时也害怕越来越多的监控摄像头让自己的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对此民法典是如何界定的,又将如何“协调”人格权与“现实需要”的冲突? 


孟强: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确实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或者说冲突关系。民法典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正面强调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强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够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第1033条列举了明确禁止实施的一些侵权行为,比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传单;进入他人的房间窥视、偷拍;跟踪、偷听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形式。所以,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不太一样。如果不允许对个人信息形成的海量数据进行搜集整理的话,大数据产业又无从发展。大数据产业是关乎国家未来科技发展的一个重大基础性行业,它关乎到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海量的信息才组成了大数据,因此也要允许合理的利用,所以民法典草案强调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能过度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也不能违法,不能违反约定等,但也规定了一些免责情形,比如说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说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实施的一些行为。同时,还强调了国家机关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义务等。可以说,民法典是努力在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之间力求取得一个平衡。 


新京报: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公众对“内在”的生物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渐重视起来。比如,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公众关注基因安全问题。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物信息安全的? 


孟强:民法典关于医疗前沿科技有关的法条有两条,即第1008条、第1009条,前一条是关于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新的疗法,需要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像这次治疗新冠肺炎,有好多新药需要志愿者(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民法典草案强调受试者有知情权,研究者必须告知受试者实验的目的、用途,可能的风险,而且事先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还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同意。那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起修订的、将于7月1日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涉及到伦理委员会的设立等方面的规定,便借由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而具有了更为重要的规范意义。 


第1009条规定,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这些医学科研活动必须守法(就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危害人体健康,不能违背伦理道德,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考虑到医学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也没有做过细的规定,民法典是把这些原则树立了起来,告诉公众这些原则不能碰,更细的法律规定由卫健委系统制定。


新京报:某上市公司原高管与养女事件一度让社会各界认为应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8周岁。民法典将如何回应这些社会呼声? 


孟强:性同意,民法典草案中没有做出规定,民法典不宜做太多倡导性的规定,因为它是一个以裁判为中心的法律,更多的是要能用,倡导性的宣言性的规定过多将有损民法典草案的可实用性。我个人认为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加上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不得与未满18周岁的,或者说不得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那能不能“一刀切”地规定,凡是与18周岁以下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呢?实践中肯定会遇到“难题”的,比如青梅竹马互相吸引,两人均未满18周岁,有时候逾越边界发生了性关系,是不是就一定要定性为强奸罪呢?还有没有上大学,初中或者中职毕业就开始工作的,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性关系,也一定要定性为强奸吗?这是过于严苛的刑罚。所以不好在民法典中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未来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可以分不同的情形,做出一些规定,总的思想就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更加周全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物权保护,把“平等”写进了法条 

新京报: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与此前的规定有何不同和相同,民众在面对强拆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孟强:在物权方面,民法典草案相比之前有一些细微的变化。比如,《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典草案把“单位”改成了“组织”,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为“组织”比“单位”涵盖范围更广,因此更加科学。 

关于物权的平等保护,民法典草案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类主体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把“平等”写进了法条,可以说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往前迈了一步。 

对于征收之后的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民法典草案在“足额”前加了“及时”两个字,强调了“依法足额支付”的同时还要“及时”。因为现实中经常发生,补偿谈好了但就是拖着不给补偿款,房子也不落实的现象。 

同时,民法典草案也扩充了补偿的范围,以前是说征收集体的土地要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项目,即明确提出,不单要依法足额支付征收失去土地的相关费用,还得解决被征收人的住宅问题。 

民法典草案还将《物权法》第42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拆迁补偿”改为“征收补偿”,再次明确强调“征收”性质。 

在面对强拆时,让政府行为规范起来,让拆迁者有所忌惮才是关键。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地方政府违法拆迁,补偿不到位的,法院判决政府败诉的案例也不少。 

新京报:比特币是风靡全球的一种虚拟货币,民法典草案是否考虑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的一种,你认为该如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 

孟强:《民法总则》第115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怎么来界定一种虚拟财产是否是被民法典草案所保护的“物权”呢?举例来说,邮箱、淘宝账户、游戏账号可能不属于,因为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约定,但是比特币、玩游戏花钱所购买的“装备”都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物权”范畴。因此,确实在性质上构成物权的,就是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保护的对象。至于具体怎么保护,民法典没有做具体规定,只是明确规定是法律保护对象,具体怎么保护就交由单行法律去司法规定。 

新京报:民法典继承编对于遗产税的面世有何积极影响? 

孟强:遗产税属于《税法》管辖范畴,民法典草案没有做直接规定,不过,民法典草案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保留适当的遗产。第1161条对《继承法》33条做了一点修改,即继承的遗产以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除非放弃继承。这两条实际上也是为遗产税打好了基础。 

举证倒置适用于医疗事故 

新京报:近年来,医患关系经常因为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而备受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比《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的规定有何改变? 

孟强:医患关系是《侵权责任法》的管辖范畴,这部法出台于2009年,时间并不长,因此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太大修订。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后加了一句“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专门强调了不得“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这个规定也比较抽象,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把医务人员该受到保护的详细情形都写进民法典草案。因为对医务人员的任何违法行为构成侵权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草案,再严重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刑法来进行处理。 

新京报: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些领域成功应用后起到了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效应。医疗事故的处置是否适应举证倒置,为什么? 

孟强:其实,对于医疗损害的责任界定还是很明确的。比如说患者去就医,医疗机构负有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义务,要对病人进行手术、检查的,还要取得患者或在场家属的同意,不能过度检查等等。也专门强调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在下列情形中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负有刑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错,那要证明自己没错。 

第一,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是说只要有相关诊疗规范的,医务人员没遵守,就推定医务人员错了。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不管错没错,只要患者一方找医疗机构索要病历不给,或者把病历藏起来、销毁的,对不起,法院就会直接认定医疗机构错了。第三,患者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的,这些行为也都会被认定医疗机构错了。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也大部分予以了保留,只是稍微有所调整。当然,同时也对免责情形进行了界定,比如《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都属于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微信聊天也可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新京报:合同是保护公众利益的一种有效法律文件,但现实中存在很多不签订合同的情形。在民法典时代,没有签订合同的受害者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孟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又增加了一款,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视为书面形式。这个是新规定。 

《合同法》是1999年颁布的,已经过去了20多年,通讯手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民法典草案对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也进行了更新。包括微信等聊天软件的聊天内容可以证明确实发生了交易,都可称之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新京报:近年来离婚率有所上升,而家暴问题也时常见诸报端。民法典时代,司法将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家暴问题? 

孟强:对于家暴问题,《婚姻法》第一章就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把这条也保留了下来。在具体规定中,关于离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法院是要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肯定会准予离婚。只要能够证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受害一方一定要保留好遭遇家暴的证据,这包括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治疗时的相关病历、所拍的片子。 

新京报:民法典草案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民法典是如何界定家风的优良与不优良的,又如何来监督执行,对于家风不好的家庭将如何处罚? 

孟强:这条确实有一定争议,但我们认为有必要写进去。民法规定的最好状态是司法适用,可以作为一个裁判规则。但是任何法律也会有一些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能直接司法适用或者不好直接司法适用,但也有它的作用,这些规定奠定了一部法律的精神气质。所以,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就将“一个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家庭关系的一种倡导。这是一个新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一个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代表了立法机关的一种美好期望。至于怎么界定家风优良不优良,这个没法界定,也没有办法去监督执行。如果家风不好,发展到一定程度,比如家暴、遗弃老人、非法处置家庭财产等,也就有相应的民法典规定来处理了。 

新京报:一部新法的出台必定需要相关既有法律法规的调整。民法典的出台,既有法将做哪些调整? 

孟强:民法典草案的出台,《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九部法律都将废止,受民法典草案影响需要作出修改的就更多,还有需要修改的或废止的司法解释也不少。像涉及土地问题、居住权的问题,还有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的,比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可能后续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文 | 新京报记者 肖隆平 实习生 刘思圆

编辑 | 胡杰 校对 |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