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领域再迎利好消息。


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项政策适用于合伙型、关注早期投资的创投企业,新的纳税方式将基金作为核算单位,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这更符合创投公司的商业模式, 也扩大了创投领域的税收优惠范围。”他评价。


明确将LP所得税率降至20%


“此前,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所得均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这引发了一些争议。”施正文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在税收政策上,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体,即企业本身不收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身上去交税。争议集中在以下两种情形:若创投企业通过投资入股了被投企业并持有其股权,那当股权分红分配到自然人合伙人后,是否应视作股息红利?类似地,创投企业持有的股权在转让时的所得,当分配到自然人合伙人后,是否应该视作财产转让所得?


施正文说,如果将这两类收入分别视作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所得,那么按照个税法,税率应均为20%,而非目前将两类收入归为经营所得来征税,施行5%-35%的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率。


“一般来讲,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都是高净值人士,绝大部分收入都超过50万,因此,绝大部分自然人合伙人都适用于35%税率。”他评价。


而多位机构投资人和专家认为,LP不参与机构的投资和经营,不应该归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对其投资收益按照35%的税率征税有待商榷。


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为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今年8月,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认定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这意味着,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


曾有消息称,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一些过去几年业绩较好、退出金额较大的基金,需要补缴的税收可达数亿元。


9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而本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上述会议的精神。“本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就解决了前面的问题,将创投基金的自然人LP税率20%合法化”,施正文说。


将基金作为核算单位,

同年度不同项目盈亏可抵扣


本次优惠政策,除了降低税率,多位专家强调还应关注到新的纳税方式中提到的“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经济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援引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话说,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


“这就代表,在同一年度,单只基金投资的不同项目的盈亏可以互相抵扣。”施正文分析。


多位投资人士对此点赞。“实际上,一个创投企业往往投资多个项目,早期投资的特点是高阵亡率,这就导致真正能成功退出并赚钱的项目是少数。那如果对少数的赚钱项目征税而不抵扣其他项目的亏损,那就可能会打击创投行业的积极性。” 不惑创投创始合伙人李祝捷说。


而本次优惠政策可以使同年度内项目间的盈亏抵扣,将核算主体变成单一的基金而非单个项目,能降低创投企业税负。


京北投资创始人罗明雄表示,他计划在明年根据不同基金的不同回报,来选择纳税方式:回报较好的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即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回报一般的基金,选择按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就是创投企业的亏损不能跨年结转。”施正文表示。


创投基金与一般的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创投企业前两三年是纯投入,接下来三四年优秀项目陆续退出获得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则在最后几年处理掉,表现在账面上即为亏损。


按照企业亏损结转的相关规定,一般企业亏损后,可以在之后的年度抵扣利润(最多五年)。创投基金因为投资项目盈利与否的不确定性更高,可能在盈利的年度交了大量税收,在随后的亏损年度却无法结转,不能返还之前盈利时缴纳的税。


新京报记者 张姝欣 编辑 赵力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