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再次强调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近期,仍有部分网站、无线客户端、微博和微信公号等新媒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未经《新京报》许可与授权,擅自转载《新京报》及新京报网上刊发的版权作品,已涉嫌违法,并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现郑重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及个人,凡在互联网、无线客户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使用《新京报》拥有版权的作品及新闻信息,须事先取得《新京报》的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和转载。

  2、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书面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版权作品及新闻信息的,《新京报》将予以警告,并定期在《新京报》和新京报网上公告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

  3、对于警告无效者,《新京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4、对于未经许可的各类非法转载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我们将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查证属实,我们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新闻作品版权事务联系电话: 010-67106089

  新京报社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