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日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内容。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内容。

  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朱之文称。

  对于一些人担心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的问题,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因此,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这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学校要终止,在其清偿了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学校要终止,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依据这样一个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