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2月2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这是本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第一次修订,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行为,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张茅介绍,比如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列举;而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也不够完善,与后制定的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

  为此,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在2015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修订草案于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作了四大方面修改,包括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兜底认定条款,理顺本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等。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为了治理商业贿赂,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也不能收受贿赂,并明确了第三方的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作了特别规定。

  同时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等。对于互联网领域,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如果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计入信用记录并进行公示。

  此外,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