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记者刘旻)今日,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被告人家属透露,被告人金柱今日已向鄂尔多斯中级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因被告人连续两天殴打妻子致其死亡,3月2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红梅丈夫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满妻子应酬将其殴打致死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红梅父母聘请的代理律师曹春风称,红梅之死恰在《反家暴法》落地一个多月之际,金柱在法庭上并不认罪,称自己“喝酒喝断片了”,且没有积极赔偿,请求谅解,故获重刑。

  曹春风认为,判决为故意伤害罪的顶格判决,引发了司法界和社会普遍关注。

  被告人:考虑到儿子未来故申请上诉

  3月28日,金柱的上诉状由父亲巴图、母亲德力格尔玛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上诉状称,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如下,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且上诉人在案发后有坦白、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次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案发前多年一直瞒着上诉人在外买房、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工资被冻结两年等事实。

  上诉状认为,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适宜。案发当天,因上诉人差不多喝酒两瓶,失去自控能力,严重醉酒失忆,上诉人对2016年4月6日下午的具体情形无法回忆,上诉人在定罪事实面前并无主观预谋。

  3月25日,金柱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在看守期间时刻在反省自己,太对不起妻子红梅、儿子还有老人。一审判决后,他曾一度考虑放弃上诉,因为心里有太多愧疚应该去承担,但考虑到儿子的未来,故又申请上诉。他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事实上从轻、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