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亮明了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瞒报个人家事、家产一旦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

  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

  对于瞒报、漏报个人家事、家产等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仅提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19日,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与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新制定的《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据介绍,新制定的《办法》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漏报”属于“少报告”,“瞒报”则属于“未报告”,“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

  同时,新制定的《办法》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提拔领导干部必须核实其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

  新制定的《办法》强调“凡提必核”,也就是提拔领导干部须核实其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如果未经查核就提拔使用,将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