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4月20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赔偿监督,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

  该《规定》共27条,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进一步规范赔偿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

  “较多篇幅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利”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按照最新发布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这些条件包括申诉人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理申诉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等3项。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规定》还对申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规则缺失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

  何谓“国家赔偿监督”?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按照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渠道,分别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监督。

  虽然《国家赔偿法》已有规定,但上述负责人表示,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明确和细化。

  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

  为此,《规定》内容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主体的范围等,规范了申诉受理、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