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9月2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厦门市海沧区法院获悉,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替跑者比赛中猝死,家属向资格转让者及组织方索赔一案一审宣判,其索赔请求被驳回。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12月10日,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开跑,两名参赛选手在终点附近突然倒地,最终猝死。赛事组委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一名死者吴刚(化名)系替跑者。

  12月14日,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发出公告,对30名参赛者做出处罚。其中,号码F12530的参赛者赫然在列。公告信息显示,上述参赛号码的拥有者系一名李姓女子,因“转让号码布致严重事故”,其被组委会处以永久禁赛,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

  今年1月16日,吴刚的遗孀梁女士,对参赛资格转让者李华(化名)以及组织方提出索赔,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近124万元。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该案成为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方索赔案。此前,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曾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开庭。

  今日下午,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海沧区法院认为,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转让方违规转让号码布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刚(化名)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转让方无须对吴刚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