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巍)由于涉及虚假陈述,在A股上市的京天利公司被股民陈某诉至法院。今日(9月26日)下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法院认定,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成立,该公司及其董事长钱某赔偿陈某投资差额损失14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京天利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2014年9月23日,该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18日,有公众号刊发文章《“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报道该公司的业绩、其与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被多家媒体转载。针对媒体报道,京天利公司当月先后两次发布澄清公告及补充公告。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公告称,公司6月19日收到《调查通知书》,公司因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因京天利公司上市时原董事长钱某在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陈某起诉认为,京天利公司历次公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陈某基于对公告的信任于2015年6月3日购买1300股京天利股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导致当日股价跌停,并造成连续12个跌停板。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遭证监会行政处罚。陈某于6月30日将其股票全部卖出,造成经济损失14万,陈某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京天利公司及钱某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股票并产生亏损,该情形符合法律有关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规定。钱某作为京天利公司时任董事长,又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投资者均负有信义义务,对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担重要责任,因此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京天利公司、钱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投资差额损失140132.98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为140.13元、佣金为42.04元,共计140315.15元。该案宣判后,京天利公司及钱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