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现行刑法拟作第十次修改,继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之后,拟增加“侮辱国歌罪”。今天(10月3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写入了“侮辱国歌罪”。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作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两高、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王超英说,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的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出修改: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