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究竟借据中涉及的款项是欠款还是赌债,双方各执一词,却都拿不出证据,法庭引入了测谎鉴定作为重要参考。新京报记者今日(11月11日)获悉,因被告辩称涉诉款项实为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并申请进行测谎鉴定,鉴定结论为赌债。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被告苏某称曾向王某出具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7.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间及预期不还款承担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王某坚称,苏某向自己出具借据前提是自己将7.5万现金交给了苏某。但是王某未向法院提交其向苏某交付款项的证据。

  然而,庭审中,对于这笔钱被告苏某则是另一个说法。他表示这7.5万元是自己于2015年腊月在王某家中打麻将时输给王某的。春节期间,王某到苏某老家催要还款,因为怕家人知道,所以苏某就按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上述借据。但苏某也无法证实自己的说法,无奈之下,苏某要求心理测试中心对2015年2月22日的7.5万借据是基于双方之间真实存在的借款或是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进行测谎测试。

  经鉴定,鉴定意见为:“经检测:被测人王某、苏某记忆中的存在2015年2月22日的7.5万元借据是基于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的相关信息。”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否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因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出借款项的来源陈述不一致,且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苏某给付了该笔款项,结合庭审情况及鉴定意见,在王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苏某支付了上述款项的前提下,法院无法仅依据王某提供的借据认定苏某已收到上述款项,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张博提示,本案认定的思路是在测谎意见的基础上,因王某不能提供给付借款的相关证据,认定苏某未实际收到借款,进而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因无法证实赌债而承担还款责任。测谎意见不是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办案的参考。法院不能仅因为测谎意见而做出对王某不利的判决。故希望涉及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及时留存证据,以防因证据不足最后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