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2013年10月11日,北京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发生大火。火灾发生至今4年多时间,事故责任方的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三家单位对民事赔偿比例未达成一致。今日(11月2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对火灾事故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一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导致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大火持续了8个多小时,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牺牲。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火灾事故的通报,认定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麦当劳公司)和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喜隆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负有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各种费用。火灾至今已经4年有余,麦当劳公司将购物中心经营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租赁方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日东升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后者归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石景山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因《通报》并未认定日东升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故麦当劳公司对其的追偿,法院未予支持。2017年8月17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分别支付麦当劳公司990多万元,161多万元。一审宣判后,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对火灾事故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这场大火的刑事部分已于2016年12月宣判。法院判决涉案的2名麦当劳门店负责人和3名喜隆多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