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3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通过“微商”渠道销售未经批准生产及销售的美容针剂产品,一名女子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绍兴中院称,2016年3月,湖北武汉女子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认识一名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的从业者,随后,待业在家的田某,于2016年4月起加入。

  此后,田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每日发布微整形产品广告,包括“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溶脂针”等10种,购买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款。随后,田某将货款转给上线,告知货物品种、数量、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由上线联系位于广州的仓库发货,而这些产品全部来自境外。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控制,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田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销售美容产品共计四千七百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一千九百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2017年11月2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万元。之后田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