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 郭超)3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草案拟规定,在北京从事非法客运的外地车辆,一经查处,一年内不得在北京道路上行驶。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富莹介绍,根据草案,非法客运有五种情况:假冒巡游出租车的,俗称“克隆出租车”;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的;从事“黑摩的”业务。

  对违法车辆办理更新指标和进京的限制,李富莹解释,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本市车辆和外埠车辆,分别在办理车辆更新指标和进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主要考虑是,这两项措施对打击非法客运比较有力,对违法者有较强的威慑,同时,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人属于故意违法,特别是外埠车辆利用我们为其提供进京办事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主观恶意大,结合中央有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要求,有必要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有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