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赵凯迪)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石家庄、邯郸、衡水三地法院公开宣判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枣强县李维、聂辉、李红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显示,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合伙成立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违反相关规定,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55人非法吸收资金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被告人聂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另外两起案件中,“大名县王东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东岭,于2013年至2015年间非法吸收31名群众存款100.333万元,兑付本金89400元,报案损失金额913930元,后王东岭根据还款协议还款116760元,尚有797170元未归还。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东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另一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樊丽娅等九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