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沪江”系列注册商标所有者沪江科技教育公司,与继承原沪江大学校址和办学历史的上海理工大学,哪一方有权使用“沪江”标识进行宣传?新京报记者今日(19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上海高院对“沪江”品牌之争作出终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侵犯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但构成虚假宣传,应立即停止。

  公开信息显示,“沪江”系列品牌所属公司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曾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读书。2006年起,沪江公司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商标,并于2010年至2015年间核准注册。

  另一方面,民国时的沪江大学,曾经享誉国内,培养出包括徐志摩等在内的著名毕业生。1952年院系调整中,沪江大学校址及主体并入上海理工大学前身。上海理工大学官网中,也将办学历史追溯至沪江大学时期。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虚假宣传。法院据此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驳回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海理工大学提出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尚未有裁定。

  上海高院二审认定,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公司将旗下“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原判决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据此,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理工大学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