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记者李玉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20日)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南提出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署名问题,网上发表的作品,《指南》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相关账号的方式,能够证明互联网发表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由于影视作品的署名现状较为混乱,《指南》提出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影视作品中明确标明的权利归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倡导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尽量在作品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

  《指南》按照“权利控制行为”的思路,提出侵权认定应当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定时播放”、“同步转播”,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等问题,考虑到现实保护的需要,《指南》作出了原则性指引。在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方面,《指南》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如何保护作出指引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及相应的判断方法。

  针对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指南》引入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妨碍”制度,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指南》结合实践需求,探索性的提出了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提出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自1996年,北京市高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相互之间或与司法解释存在不协调之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因此2016年初决定对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以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