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公积金管理部门单位受贿案件。原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阿县管理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李延宝、副主任高军、会计臧东升、报账员张磊四人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获刑。

  案件一审在山东省冠县法院宣判。冠县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时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李延宝、副主任高军与他人合伙成立东阿县四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为四海公司承揽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供帮助。

  经李延宝提议,四海担保公司按营业额30%的比例,给予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好处费。从2009年至2015年,这一“好处费”共计152.9万元,均未如实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账。此后,李延宝安排报账员张磊管理,将这一资金设为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的账外资金,用于临时工工资、应酬接待、旅游、加班吃饭、节日福利等支出。

  此外,2010年初,经李延宝提议,四人合伙炒股,共筹集199万元,由操盘手具体操作,使用李延宝亲戚账户。2013年,经李延宝提议,四人伪造单据并签字,分两次将上述账外资金中的40万元公款,用于弥补四人合伙炒股的亏损。

  冠县法院另查明,2010年3月4日至10日,李延宝利用职务便利,从本单位公积金账户中分三次支出800万元,供东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3月24日,上述开发公司将800万元归还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账户;此外,2014年,李延宝在担任东阿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期间,为东阿县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贿赂23万元现金,后李延宝以其侄子名义,将这一款项用于购房。

  冠县法院审理认为,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阿县管理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判处罚金。李延宝、高军、臧东升、张磊四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商议将本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弥补个人合伙炒股亏损,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李延宝作为单位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目前,李延宝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三人均已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