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左燕燕)2015年6月,邓某在北京西城区购买一处房产,在与房主李某完成房屋过户及给付购房款后,因房屋内有户口未被迁出,故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58万余元违约金。李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逾期支付房款违约金1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5万元,驳回李某反诉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该案一审中,邓某诉称,2015年6月21日,自己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完成房屋过户及给付购房款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内户口迁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15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李某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告知房屋内有以前房主马某等人的户口。马某等人户口未迁出,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没有违约。此外,李某反诉称,邓某应支付逾期支付房款违约金15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5万元,驳回李某反诉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23日下午,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并由邓某支付违约金15余万元。

  “我们认为一审宣判的,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5万元,数额过高。”李某代理律师介绍,李某没有主观违约的恶意。“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某积极配合将自己户口迁出。但原房主一家三人未能迁出户口,不是我方造成的,同时邓某户口也已经迁入,且使用了学区房的名额,因此不构成实际损失。”

  被上诉人邓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是否恶意与是否违约没有法律关系。“邓某在出售房屋是承诺迁走所有户口,后约定价格400多万。如果提前知道存在三个户口未能迁出,会降低房屋的价格。按照现在的市场,至少要低于约定价格的10%。”对此,李某代理人则表示,邓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该案当庭未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