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25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月24日,柳州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柳州公交车纵火案罪犯宋某执行死刑。

  2014年11月21日9时许,宋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经柳州市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因车辆无牌证被执勤交警依法暂扣。此后,宋某对处罚不满,趁执勤交警不备,拔下三轮车化油器油管接口,点燃泄漏的汽油,焚烧被扣车辆,后离开现场。

  柳州市中院认定,宋某因车辆被扣,产生在公交车纵火以报复社会的念头,并决定在行车路线长、设备好的9号快速公交车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当日18时04分许,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塑料壶汽油装入纸箱内,携带纸箱和打火机,在柳州市西江路双龙苑公交车站,登上公交车。

  公交车行至柳州市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某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火势迅速从车辆后部蔓延至全车,造成2名乘客受重伤、6名乘客受轻伤、3名乘客受轻微伤,宋某本人亦被烧伤。

  作案后,宋某逃离现场,并于同年11月24日晚,在广西梧州被警方控制。

  检方以涉嫌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对宋某提起公诉。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某涉嫌放火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放火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宋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柳州市中院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5月24日,宋某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