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得知通州西海子公园葫芦湖甬道东头两侧的一对石狮子值钱的消息后,李某和另外三人合谋将其偷走。经鉴定涉案石狮子属于三级文物。今日(5月25日)下午,通州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李某等三人因盗窃罪分别获刑5至6年。

  据介绍,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在得知涉案文物值钱的消息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袁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四人合谋盗窃放置在通州区西海子公园葫芦湖甬道东头两侧的一对石狮子,由被告人李某带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提前踩点、观察现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协调联络。

  经过三次实施盗窃未果后,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袁某又进入西海子公园,剪断门锁进入甬道内,由袁某驾驶叉车将一对石狮子撬移到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后盗走。后由被告人李某将石狮子交由林某(另案处理)高价出售。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参与分赃。

  经鉴定,被盗的一对石狮子年代为清代,属三级文物,为通州区文物保护单位“石像生群”中的一组。经过多方查询追踪,被盗石狮子最终被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7年6月21日追回。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国家三级文物,构成盗窃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年,李某某、张某某五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