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5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国企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企业效益下降 当年工资相应下降

  同时,《意见》对工资与效益的联动机制作出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意见》还规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解决垄断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参与意见研究起草的资深专家常风林介绍,改革最大亮点是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将解决长期以来部分垄断性程度较高的企业凭借特殊资源优势或政策因素,较容易获得高额利润,造成职工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导致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较大等问题。

  国企职工平均工资要定期披露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意见》也明确了工资效益的联动指标。如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意见》还提出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要求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意见》要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