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卢通)6月2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孙贺明、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书”),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森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孙贺明二审获改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此外,二审判决书还披露,孙贺明曾向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某行贿人民币、美元、金条共计折合人民币647万余元。而武某即为此前落马的武长顺。

  一审以犯单位行贿罪被判二年十个月

  二审判决书称,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万森公司董事长孙贺明让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的武某(已判刑)对万森公司在借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万森公司的借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孙贺明通过刘某(已判刑)先后二次送给武某人民币600万元;孙贺明又在武某家中、天津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地送给武某3万美元(按时价折合人民币18.31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金条10根。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15万元。

  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记者查询发现,孙贺明的行贿对象武某正是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天津市公安局长的武长顺。

  2014年7月2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5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身负上述六项罪名的武长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揭发他人受贿认定为立功 二审获改判

  一审判决后,孙贺明不服,提出上诉。孙贺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称,孙贺明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情节,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审判决书披露,孙贺明主动揭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傅某部分受贿的事实,现傅某已被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院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孙贺明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行为,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辩理由,经查属实,但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应认定为立功,故该诉辩理由部分成立。

  郑州市中院二审以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