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22日),新京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确认,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律师程远侵犯名誉权一案,法院已于1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鸿茅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3月5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远,通过其个人微信公号“法律101”,发布《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对鸿茅药酒涉违反广告法的情形,通过引用公开报道,分析药品广告的法律风险点,同时对食药监部门的广告审批口径等进行评析。

  此外,文章以一则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3个问题:是否倡导合理用药、是否做功效性保证和是否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程远告诉新京报记者,文章发表后,“鸿茅药酒”品牌所属方,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文章侵犯其名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者删帖、通过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程远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程远辩称,涉案文章是以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工商部门发布的及处罚决定予以论证,是对相关社会现象进行的评论,是合法评论文章。此外,程远递交上述公开报道文章,作为证据。

  鸿茅公司则提出,程远的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等表述,“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

  庭审中,程远发布的上述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成为双方焦点。上海闵行法院一审认为,程远的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此外,闵行法院表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是源于互联网上或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闵行法院据此提出,鸿茅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据此,上海闵行法院驳回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