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今日头条”认为自媒体公号发表的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遂将公号运营者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媒体发布文章作者凌某构成侵权,需删除相关文章,在新浪微博置顶道歉,并赔偿“今日头条”各项损失86316元。

  “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起诉称,今年1月1日至1月3日,成都某报社记者凌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际投行研究报告”及微博账号“凌通社”,发表了针对用侮辱性言语对今日头条及其创始团队进行恶意诋毁、 诽谤。

  今日头条起诉要求凌某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凌某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相关文章是从公众利益出发,评论也基本公正。

  法院审理认为,凌某发表的相关文章已经侵犯了原告方的名誉权。凌某作为记者,在网络公开平台中发布相关内容,应当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事实进行陈述。凌某根据网络转载的非权威信息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上发表涉案三篇文章,构成对今日头条的诽谤。

  法院判决强调,依据事实陈述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 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即使公众企业对社会言论有较适度的容忍义务,也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 质疑等评论性言论, 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和侮辱性的言论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

  对于公司经营中具体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亦可以质疑并指出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但“不应使用未经证实的所谓事实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其进行侮辱导致其商誉不当受损。 ”

  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