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8月19日)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自愿申领居住证,凭证在内地(大陆)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多项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申领驾照等便利。

  符合条件自愿申领 20个工作日内拿证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凭证可享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