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老人从公交车上下来时不慎摔倒,没想到被上来的后车碾轧身亡,究竟谁应该承担赔付责任?赔多少?新京报记者昨日从三中院获悉该起案件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当事几方均无过错,但后车因造成老人的死亡结果,因此终审被判承担更多的赔偿金。

  老人摔倒在车行道被撞身亡

  案发2017年6月23日16时许,当时正值北京大雨,在朝阳区某公交车站处,公交司机王先生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停靠在站台内,王女士(殁年68岁)在下公交车过程中摔倒进车站旁的车行道内,适有焦先生驾驶某道路救援车在车行道内行驶,车辆左后轮将倒在车行道内的王女士碾压,王女士当场身亡。

  但案发后,朝阳交通支队以老人倒地原因无法查证,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为此,王女士家属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公交车司机王先生及其所任职的公交公司、涉案公交车投保的中华联合北分、焦先生及其所任职的万和公司及涉案道路救援车投保的人寿财保北分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共计94万余元。

  二审改判救援车承担更多赔偿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交车方和道路救援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从公平角度出发,一审法院确定两方按照王女士家属实际损失的10%给予适当补偿,因两车在人寿财保北分和中华联合北分投保了三者险,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在事故后,万和公司已给付王女士家属5万元,视为其已代人寿财保北分垫付的费用,人寿财保北分直接给付万和公司。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保北分、中华联合北分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王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等分别9万余元,驳回王女士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经过当事人上诉,该案二审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道路救援车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终审改判其保险公司人寿财保北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超过了家属实际损失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