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对“禁止性骚扰”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非常高兴能够在人格权编有这样的规定,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对安全生活的需要,也是现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

  不过,谭琳认为,草案目前的设计,只规定了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时的罚则,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建议明确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