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健委、公安部等28部门近日联合发文,提出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 联合惩戒,具体措施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撤销荣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16项。

  由发改委、公安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并列举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等。

  备忘录明确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的16项联合惩戒方式,并确定了实施单位,如,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实施;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 章”等荣誉,由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实施。

  备忘录提出,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联合惩戒的期限为5年。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根据备忘录,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