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视频显示,被告将遗嘱捏成团,攥在手里并迅速塞入口中,捂嘴咀嚼(红圈处)。法院供图

  一起继承纠纷中,被告查看证据时将遗嘱原件塞进嘴里,构成毁灭书证

  近日,在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被被告“吃掉”,其行为也被法庭监控全程记录下来。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名被告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为销毁证据 被告庭审“吃掉”遗嘱

  大兴法院介绍,该案系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为芦姓兄弟姐妹四人。芦母于2001年过世,芦母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后芦父于2016年去世,芦父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后原告芦甲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被告芦乙、芦丙、芦丁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该案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原告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有芦乙、芦丙两人应诉。双方举证质证环节,芦甲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2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在法官确认后,交由芦乙将上述材料传递给芦丙。

  “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不是我父亲的签字。”芦丙发表质证意见,并将证据返还给法官时,法官发现,原本泛黄的遗嘱原件却消失不见。随后责令芦丙将遗嘱原件交回法庭,并释明芦丙,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芦丙拒不承认,表示材料交到自己手上时,就没有遗嘱原件。

  庭审被迫中止。法院经调查发现,竟是芦丙在庭审中,将遗嘱原件塞进嘴中并吞咽。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芦乙将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一手假装拿眼镜盒,并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另一手则在桌子底下将遗嘱捏成团,攥在手里并迅速塞入口中,捂嘴咀嚼,中途几次喝水帮助吞咽。

  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发区法庭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拒绝在处罚决定书签字

  10月17日下午,大兴法院依法向被告芦丙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作出口头训诫。

  当天下午,法官当庭宣布处罚决定书:“本院查实,芦丙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恶劣,且拒不悔过,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卢丙罚款5万元。限于2018年10月24日之前交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内日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不服,我不承认的东西,我不签字。”在法官将决定书递给芦丙时,芦丙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强调自己不认可这份处罚决定。在法官宣布休庭后,芦丙又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芦丙当天虽然没有签收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规,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纳,法院将会依法强制执行。芦丙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官介绍,这份被“吃掉”的遗嘱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芦丙的行为,法官称,随着“智慧法庭”“数字法庭”建设的不断推进,庭审过程全程留痕,芦丙自认为“毁灭证据”不动声色,但不知其一举一动都被法庭内的监控全程记录。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