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委员于志刚提出一个问题:现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应当说限制措施比较全面,也比较得体有力,但仍然有一些漏洞,“比如有的执行法官跟我说,虽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高铁、飞机、不能出国旅游,但他们偶有发现,仍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出国打高尔夫、出国看球赛,为什么?”

  “因为我国法定有效的证件体系不止身份证一个,限制了身份证,还可以使用护照或者其他法定有效的证件。多个证件没有关联到一起或者说多个证件没有关联到一个身份证号上,导致该问题出现”,于志刚说,而且,即使身份证和护照等已经关联,不能乘坐国内航空的飞机,可乘坐外航不受限制,“所以,导致乘坐外籍的豪华邮轮、飞机出国高消费、旅游的这种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于志刚认为,解决“执行难”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家的问题,需要所有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支持,“社会信用的建立,特别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其他的一些行为或者活动,可能确确实实要实现一人一证,其他的身份证明文件、证件还是要关联到唯一的身份证上。目前这种多证相互不关联、相互分离的情况,确确实实亟待解决。”

  “现在我们对于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举措,主要是让他不能去高消费,是在他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让他没有办法高消费。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再认真思考一下,如果在判决书裁定书的执行内容完成之前,是不是可以把他这些高消费活动,就是目前我们限制的这些活动作为一项禁止令的内容?” 于志刚说,“如果他违反禁止令,实际上直接就变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可能是一项刑事犯罪的问题。现在我们是采用办法让他们不能或者做不到高消费,但是如果是一种标准的规范性禁令,那么,被执行人不管使用什么证件,乃至于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件,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仍然去高消费或者干别的限制性活动,那就是某种形式变相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追究刑事责任”。

  声音:建议“两高”就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专门作个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关于拒执罪目前适用的比较少问题。以前我认为是检察院方面配合不够,不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问题,而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的确有地方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对地方纳税大户,地方检察院不愿意启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的公诉程序。现在公检法三家搞了一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可以不依靠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把权利给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启动自诉程序,或者是两选一。如果检察院启动公诉就进入公诉程序,如果检察院不启动,申请执行人就到法院去启动自诉程序。公自两便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来说是很大压力,这就从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如果民事案件判决下来了有财产不执行,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就启动拒执罪程序。但是这里有一个难题,就是举证责任。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拿证据出来,隐匿了财产或者转移了财产,或者财产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举证责任在检察院。如果是自诉案件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举证责任是被告来证明没有财产可执行。建议“两高”就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专门作个规定,这对被执行人是很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