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原能源事业部经理陈保军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套取人民币2511.6万元,转到自己控制的公司下。新京报记者今日(11月6日)获悉,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理,最终认定其为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970年生的陈保军出生于安徽省,案发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月至2月间,陈保军利用担任中经公司能源事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中经公司煤炭贸易工作过程中,与准格尔旗神洲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洲公司)签订10万吨煤炭销售合同,并采用伪造入库单、过磅确认单和合同结算单等单据的方式填平中经公司账目,从中经公司套取人民币2511.6万元,经神洲公司转到陈保军个人控制的安徽国电汇能煤电有限公司(简称汇能公司),用于偿还汇能公司的欠款、日常经营及陈保军个人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陈保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做出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后陈保军不服上诉。该案的二审期间,围绕其所犯罪名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展开讨论。


经查,中经公司能源事业部经营方式为,陈保军以中经公司能源事业部的名义从上游公司购进煤炭,再将煤炭销售给下游公司从中获取利差。陈保军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将中经公司钱款套出的行为,并未使中经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灭失,账目显示该公司支付的钱款购买了煤炭,按流程,中经公司应将煤炭销售给下游公司,结算后,中经公司收回成本及利润。本案的案发是中经公司在查库中发现购买的煤炭未实际入库而向司法机关报案,故陈保军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故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最后北京市高院终审撤销一审关于陈保军罪名、刑期的判决,作出上述判决。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