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洋)近日,新京报报道一名民警刘某曾帮助他人违规落户非法获利26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14日)获悉,该案中又一“中间人”获刑。被告人张某因介绍落户人给民警从中“抽成”,因受贿罪日前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

 

帮助违规办户口 抽成逐渐涨价


张某案发前是某物业公司工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于2002年至2015年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王某(另案处理)请托通州分局所辖派出所户籍民警刘某,为16人违规办理北京户口,给予刘某好处费181万元,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供述称,1999年左右认识民警刘某,其先后在通州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永乐店派出所当户籍民警。认识刘某时,张某在城苑旅馆工作,该旅馆就在北苑派出所辖区,需要经常报暂住人口信息,于是和刘某熟悉。2001年他在工作中认识了时任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公司八通项目部指挥长。在2002年下半年,王某跟张某说想把女儿户口迁到北京,张某咨询刘某能否办理,刘某就说花点钱能办。


在这次办户口中,张某抽成了4万元,就给了刘某1万元。张某说,刘某都是违规办理户口,大家“心知肚明”。此后,又有人委托他们违规办户口,张某和王某都从中抽成,抽成也越来越多,到2012年办理的户口,张某抽成涨到15万元。张某说他挣的钱都给小舅子治病了,但2016年5月小舅子还是因为疾病去世。其辩护人主张追究其介绍贿赂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最终认定应追究受贿罪


审理中,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行为人性质的认定,主要涉及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与行贿罪、受贿罪在法定刑上存在明显区分。介绍贿赂罪行为本身应当仅限于轻微的行为,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关于行贿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付出钱财获取利益,而在本案中,作为中间人,张某既不是非法利益(北京户籍)的最终获得者,也不是赃款支付者。


法院认为,王某、张某作为中间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其行为实质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共同受贿。鉴于张某在其所参与的共同受贿中,与王某等人在主观上存在概括的受贿故意,对其他受贿共犯各自收取受贿钱款对数额并不知晓,故应以实际违法所得确定受贿数额。


最后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25万元。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程磊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