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南网报道(通讯员陈文煌 记者林先昌)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对长乐区某街道原副主任郑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长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林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长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鉴于被告人郑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郑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的审判长李峰海法官表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被告人郑某本应严格约束自己,带头遵守法律规定,但却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同时告诫大家,酒驾后果严重,要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


编辑 倪艳楠

来源:东南网
原标题:福州长乐某街道原副主任因醉驾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