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提出禁止犬类携带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免疫证明或标牌,加戴口嚼或嘴套,并要求各地市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评估,修改二稿针对调研中反映的饲养动物打扰他人正常生活问题,分别规定了动物饲养者的免疫管理责任、携带动物外出的监管责任,以及动物饲养者管理者在动物伤害他人后的送医和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


禁止携带动物乘坐公共交通、进入公共场所


条例提出,除携带工作犬、导盲犬、扶助犬或者为动物开设专门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


处罚:

对于违反者,条例提出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外出需携带免疫证明或相应标牌


条例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处罚:

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戴嘴套,粪便不清理都要罚款


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行为,条例规定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猫)笼,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处罚:

对于未即时清理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

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的违规行为: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增加规定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物业也要加入动物公共管理


为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饲养动物监管中的作用,条例专门增加有关规定,并提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市应制定养犬管理办法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中,为推动各地加强养犬管理,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制定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就养犬免疫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等动物的管理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昨日,深圳市人大公布修订后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删除

删除缴费管理费用规定


修订后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删掉了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等规定。以前的规定提出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同时删掉的还有“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管理费”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双倍收取管理费一说。


另外删除的规定还包括“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等。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尽管不再缴纳管理费,但《条例》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并清除狗狗的粪便。

《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编辑 林玮琪

来源:广东发布(微信)
原标题:遛狗不带免疫凭证将罚款!广东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