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近日发布,国税总局今天发布对《办法》的解读提出,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以前的“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国税总局介绍,《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主要考虑是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


在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方面,《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对此,国税总局的解读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


《办法》还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国税总局解读,这是因为,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此外,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相关文件“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的规定,《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此外,《办法》还就信用修复、惩戒措施的修改做出了说明。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见习编辑 贾文程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