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赵凯迪 实习生 周缦卿)12月22号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下称“《专报》”),专报发表后引起广泛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表示,该专报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也独立于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

12月27日,参与起草专报的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利群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律师独立辩护是常识,我们不可能去突破或者干涉这个权利。”

律师依照个人意愿呈报,非强制性要求

专报内容显示,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律师需要将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给设区的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审查后,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其他案件依照本规则向市司法局呈报无罪辩护意见。

对此,新京报记者致电参与起草专报的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利群。“对于专报我们要作综合理解,专报第三条的落脚点是办案律师自己经过全面的评估考量,认为被告人无罪,然后按照专报规则经过审查以后有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通报无罪辩护意见,如果律师认为自己无需通过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去向法院反映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那可以不呈报辩护意见。”陈利群表示,“律师独立辩护是一个常识,我们不可能去突破或者干涉这个权利”。

对于专报内容是否会影响律师独立辩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做大案、要案或者说敏感案件的无罪辩护需要向律协呈报辩护意见,本身就是对律师独立辩护的干预。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从律师执业行为和执业道德进行管理或约束,律师选择什么样的辩护意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断,不应当受到其他主体的干预。

专报规则非义务性规定,不呈报不会有任何处罚

对于外界争议较多的专报第七条,承办律师拟根据本规则呈报无罪辩护意见,应先将案件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研究,参与集体研究的不得少于三名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邀请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进行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多数认为确属无罪的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呈报。

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利群回应道:“我们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意见采纳难的问题,不是提倡所有案件的无罪辩护都需要呈报,我们为此设置了严格的呈报程序,无罪辩护意见首先要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之后才能呈报到律协审查,而如果律协认为无罪辩护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也只会发生程序中断的效果,即律协不会再报给司法行政部门,不会影响到律师的独立辩护。专报所有规则都不是义务性、强制性规定,律师不呈报也不会有任何处罚。呈报无罪辩护意见完全是自愿的。”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则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没有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有对辩护意见进行预先性审查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材料和内容不对涉案人员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员公开。其他机构不依照法律规定和职权,无权了解和参与意见。辩护人仅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向他人咨询探讨。未经辩护人同意,他人或者机构无权发表意见,更不能让律师接受和采纳。如果不是强制性要求呈报,那这个规定也没有意义,是否接受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是法院的事情。是整个司法执业环境的问题,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左右的。依靠权力去推行无罪辩护意见,不符合律师依法独立辩护的原则。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实习生 周缦卿    编辑 曹林华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