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2月28日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二审稿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规和村庄规划编制程序进行了优化。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由市政府组织编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规的规定。而修订草案一审稿只是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同时将相关审批程序修改为:“根据需要,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中央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还增加村庄规划经审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

同时,二审稿增加了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的内容,增加“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编制城市设计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依法公示、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在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风貌管控工作的指导。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