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近日,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依法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云南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在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三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百万不等。经依法认定,祁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公司为平台,在用个人名义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中,以法非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高额费用,使用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情回顾:


武汉中州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州)系一家中介类型的放贷公司,放贷的资金来源于合作的武汉易融恒信P2P网络融资平台,被告人祁某某系股东、总经理、贷后主管,联系曲靖中州分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先后作为曲靖中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盛达成作为曲靖中州公司贷后副主管均受祁某某领导。武汉中州公司对曲靖分公司的管理体现为下达每月的违约金收取任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015年以来,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形成以被告人祁某某、孙某某、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严明,分工细致,通过在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开展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服务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以借款人还款逾期或者提供工作证明有假等为由,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由公司贷后部的被告人郭某某、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邱某某、邓某某、熊某某、周某某、柏某某等人将余某某、晏某某、徐某某等共四十余名被害人的车辆秘密或强行开走扣留。在被告人祁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盛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到该公司索要车辆之机,要求被害人提前结清剩余借款并要求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高额的拖车费、停车费、人工费、滞纳金等(以下简称高额费用),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被害人车辆相要挟,并指使公司贷后人员在旁以聚众造势的手段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获取违法所得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本案敲诈勒索金额为260余万元人民币。


编辑 杨利

来源: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原标题:麒麟区检察院起诉的云南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获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