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相关内容过度贬损他人名誉”。


21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田红旗提出,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为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不当目的而故意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并影响他人名誉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田红旗解释说,“该条规定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免责条款,如果对监督者的要求过高,容易挫伤新闻从业者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应当重点对那些主观恶意较大,怀有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不当目的,滥用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人进行打击”。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