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如何构建高效执行制度?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现在执行难的核心问题还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财产难找难查”,江必新说,“要充分地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财产,这项工作谁最有力呢?从国外情况来看还是政府全面地掌握各种信息。仅仅靠法院掌握是非常有限的。国家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对所有不少市场主体的财产掌握得清清楚楚。由法院全部掌握这些财产信息,一是难以做到,同时让法院掌握这些信息也不合适,将来最好让政府统一掌握这方面的信息。胜诉的当事人获得执行根据之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查到财产之后再申请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执行。从长远来看,政府统一掌握财产信息不仅仅是为了执行,更多的是要进行社会管理、征税管理,还有其他的社会管理,都需要这些信息,包括综合治理都需要统一掌握这些信息。现在各家都来做,成本很高,也有不规范的问题,国家需要有一个掌握个人和组织财产信息的综合部门,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规范化管理”。


其提出的第二点建议是关于执行权力的配置问题,“谁来执行?现在主要靠法院,也有人主张放在行政机关,这个体制还要整合”,江必新说,“目前有行政执行,还有民事执行、刑事执行,这三大执行如何整合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候,要重新考虑执行权力的配置问题。国外有一个新的机制,即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进行执行。这种执行模式不仅有利于弱化被执行人和市场主体与公权力的对抗性,也有利于调动执行主体的积极性,避免消极执行问题。如果他们滥用执行权,有办法规制,造成别人损失的、乱来的,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这很容易规范”。


江必新表示,“第三,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恐怕还是要广泛地建立保险制度,尤其是强制保险制度。第四,解决规避执行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司法机关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权力,凡以规避执行为目的来转移财产的,权利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撤销,而且这个条件不能限制得太死”。

 

声音

委员张苏军:要进一步改革执行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队伍得到充实了,但是执行管理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为执行权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所以现在执行的体制,尽管在法院内部已经从管理层面做了很大的调整,但是仍然有很多的掣肘。建议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候同步考虑执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最好能够实现全国统管一盘棋的统一垂直管理体系,提高执行效力,并且不一定要设到县一级,执行体制可以集中按区划设定,上下统一,本质上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