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赵朋乐)日前,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而被“疑罪从挂”22年的张玉玺,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款121万元,他表示对结果基本满意,将为儿子买房。


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受访者供图

 

夏邑县法院依法赔偿121万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决定书显示,本院依法与张玉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于2019年4月30日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向张玉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95587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4127.8元,张玉玺不再主张其他赔偿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后,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张玉玺无罪,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决定书还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张玉玺被押3357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每日284.74元的赔偿标准计算,本院应支付张玉玺人身自由赔偿金955872.2元。张玉玺被长期羁押,其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玉玺对赔偿结果满意

 

新京报曾报道,张玉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7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7年4月15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5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夏刑初字第0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张玉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0月2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后,夏邑县人民法院再未就本案进行审理。2001年9月11日将张玉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后,直至2018年7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才再次重新安排审理本案。2019年1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张玉玺无罪。3月25日,张玉玺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377万余元国家赔偿申请书。

 

新京报记者从张玉玺及其辩护律师处了解到,此前申请书中,针对具体赔偿金额,他们认为,法院应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9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万余元,取保候审赔偿金90万余元,误工费95万余元,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律师费等各项直接损失30万元,共计377万余元。同时为张玉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张玉玺告诉记者,他对赔偿结果基本满意,不会再向上级法院申请。虽然家人认为金额差距有些大,但他不愿再跑这件事了。张玉玺说,由于农村无房可住,将使用赔偿款为儿子在郑州买房,付个首付。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编辑 白馗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