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何避免出现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规定》明确,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矛盾 将自动失效

 

万春介绍,《规定》第二条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三条明确,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第二十四条明确,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明确,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是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适当等问题的有效途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万春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发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清理。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原则,审查司法解释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一致;坚持“替代性”原则,审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被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替代。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 可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规定》提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哪些属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

 

万春称,《规定》有多个条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解释工作的公开透明,注重人民群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享有知情权。例如第九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都可以作为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万春介绍,近年来,最高检制发了一大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明确贪污或者挪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以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释疑

“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有何不同?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六条明确,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区别?

 

万春表示,“解释”“规则”一般适用于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6年制发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适用于对检察工作中的办案规范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9年制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制定的司法解释。

 

“批复”一般适用于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9年制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是针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的,则采用“决定”的形式。

 

《规定》第五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张畅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