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爱犬不慎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犬只与车均有损伤。后李女士将车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爱犬受伤费用,张某则要求李女士赔偿车辆维修等费用。新京报记者今日(5月15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台湖法庭法官李文科介绍,由于事故的特殊性,交管部门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故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治疗爱犬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3770元。张某申请追加其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李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机动车折旧费共计11554元。

 

庭审中,张某请求法院划分双方的责任,认为事发当时该犬无人牵领,也无法判定是否戴着项圈,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禁止养犬人进入公共绿地,犬只应当戴犬链,由人牵领,且如果犬只没有佩戴犬牌且无人牵领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李女士称自己在事发前于路对侧草坪上牵着狗链,但后来犬只挣脱了项圈。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驾车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其在遇到其他犬只突然从路中间绿化带冲出后理应提高警惕。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犬是具有攻击性较强的动物,为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饲养的犬只自行从事发路段中间绿化带跑出,无人牵领,导致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李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责任。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因张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李女士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李女士获保险公司赔偿5220元。对于张某的车辆损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等,李女士承担一半即3527元赔偿。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