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今日(5月23日)下午,互联网首例暗刷流量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在暗刷近3000万流量后,许女士拒绝支付约定的3万余元费用而被告上法庭,但许女士认为,暗刷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合同属于无效,不应该支付上述费用。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虚假流量交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收缴原被告的全部非法获利


审判现场。来源:法院供图

 

原告常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被告许女士是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两人此前有过工作往来。

 

2017年9月11日,被告许女士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通过每周结算的方式,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一天内,不重复的用户访问数量);按许女士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

 

许女士给常女士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了上述合作内容。于是,常女士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女士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许女士发送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CNZZ后台统计为27948476UV,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常女士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许女士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女士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

 

常女士起诉要求许女士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许女士答辩表示,自己并非适格的被告,同时,常女士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互联网法院今天下午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原被告均是适格主体、关于合同的效力,虚假流量交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收缴原被告的全部非法获利。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劼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