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彤)今日(5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均系乘客因琐事纷争对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司机实施暴力,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庭审现场。来源:法院供图

 

醉酒男子按压司机脑袋致车辆失控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4日14时许,黄某饮酒后与叶某、程某等人乘坐由湖岭开往瑞安市区的108路公交车。后因同行人员叶某下车如厕未能上车,程某多次与108路公交车驾驶员尹某争吵,被告人黄某遂用手按压尹某的后脑,致使公交车失控。尹某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当时,该公交车以时速43公里行驶在瑞安市陶山镇瑞枫公路沙岙村路段,载有乘客40余名。事件发生后尹某报案,被告人黄某当场乘乱逃离。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因车费生口角拳打司机头部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13时12分许,颜某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实验小学公交站点上车乘坐车牌号为浙CM6955的11路公交车,因支付车费一事与11路公交车驾驶员胡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殴打胡某头部一下。后胡某及时进行紧急制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当时,该公交车正以28km/h左右的速度途经锦湖街道锦湖北路31号前路段,载有乘客12名。事件发生后胡某报警,颜某明知胡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19日,颜某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胡某2900元并取得谅解。

 

2月18日,颜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公共交通工具一般载客数量较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巨大财产损失。上述两名被告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涉案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分别载有乘客40余名、12名,人数均超过10人,应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颜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新京报记者 张彤 

编辑 李劼 校对 刘军